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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勞工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依法應放假
2022/11/18

【記者蔡秋森台中報導】本月二十六日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勞動部日前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並照常給付工資,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原本就得行使投票權,不另行給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保障勞工行使公民權利,所稱投票日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另投票日休假是為讓勞工可於投票當日行使投票權,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調移。
勞工局說明,如因業務需求,雇主徵得具投票權的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除須在不妨礙勞工投票前提下,出勤時段工資計算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如在原屬勞工工作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實際工作時間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出勤八小時為例,若勞工前三小時先去投票,再出勤工作五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五小時工資。
第二類,如在原屬勞工休息日出勤,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以勞工投完票後出勤工作五小時為例,則前二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後三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工資。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的權利,依法於當日給假給薪,因此,若事業單位違反法令,可處二萬元以上,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