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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未休畢特休雇主應依法結算工資
2022/12/09

【記者蔡秋森台中報導】年終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日數,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休假權益,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任職滿六個月以上,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應由勞工排定,以達供勞工休息目的,取得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
勞工局說明,特別休假制度有採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週年制(到職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會計年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勞工特休天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年資六個月以上 一年未滿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局指出,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天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工資,且最晚要在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工資計算則應以特休年度結算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三十天為準。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權益,避免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