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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食安處提醒高劑量維生素已列藥品
2023/04/18

【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現代人重視養生及健康管理,常會選購營養產品來補充,但高劑量維生素已列為藥品管理,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去年查獲九位違規業者,依照藥事法共裁罰三十萬元,食安處提醒,若民眾從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並刊登於網路販售,將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無照藥商及第三十九條藥品未辦理查驗登記的規定,違者可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安處說明,近年來新冠疫情帶動網購商機,保健品成為消費者新日常,衛生福利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定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以維生素C為例,每日用量可不以藥品列管的上限為一千毫克,如某產品每日建議服用三顆,每顆五百毫克,超過每日用量上限一千毫克,即列為藥品管理,呼籲從事網路販售的賣家們務必注意,上網販售前應看清楚產品上每日食用劑量,以免受罰。
反之,未超過每日用量上限的維生素產品雖得以食品管理,但如果想從國外輸入販售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及三十條規定,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違者仍可處分三萬至三百萬元罰鍰。
食安處提醒,後疫情時代海外旅遊大爆發,從海外購買自用藥品回國,應依據藥事法及財政部規定,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帶回國的藥品皆不得販售予他人,倘不慎觸法恐將面臨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輸入及販售偽禁藥等罪責移送法辦。
食安處呼籲,在一般情況下,只要飲食均衡,食物中攝取的維生素,即足夠維持身體所需,並非攝取越多越好,更不宜超過每日建議用量,以免造成身體負擔;服用後如出現不適或非預期反應時,應立即停止並儘速就醫診治,避免影響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