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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務分公司針對台中港建港機漁船補償爭議訴求提出說明
2023/08/25

【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有關台中區漁會及相關漁民協會等團體,於25日上午動員梧棲、清水、大甲、大安、龍井等地區漁船約124艘、人員約230人,由各漁港集合後出發,相約集結於台中港錨泊區共同經過、出海捕魚,並表達對台中港建、擴港後,未合理補償漁場損失的強烈訴求事件,就相關媒體報導的訴求內容,台中港務分公司認為有必要加以澄清,讓社會大眾了解事情的原委。
台中港務分公司針對此次漁船集河海上抗爭,提出澄清說明,表示台中港自民國62年建港迄今,已歷經數件漁業補償(包括臺電公司台中發電廠4件、原台中港務局2件),惟台中區漁會於民國85年提出梧棲漁港機漁船漁民受台中港建港影響漁業損失要求補償案,原台中港務局於88年及90年分別送專業單位評估,結果均為補償無從成立,並報奉交通部核定後,函復台中區漁會無法予以補償,當時已完成行政程序。
台中區漁會於今年再度表達機漁船漁民受台中港建港影響致漁業損失要求補償,台中港務分公司接獲訊息後,已7次拜訪台中區漁會,了解其訴求及協商,台中港務分公司請漁會依歷次協調共識,正式提出佐證資料及相關說明,俾依行政程序研議,當時漁會表示正整理歷史資料中,並已發函相關行政機關調閱資料,備齊後正式提出說明;台中港務分公司很積極且正面處理,但遺憾在等候漁會的送件資料時期,發生這次的陳抗事件。
台中港務分公司強調,台中港建港時期對於漁民傳統作業水域之補償,早於港務局時代已辦理完成,目前南填方區(Ⅲ、Ⅳ)填築土地,係為配合經濟部能源政策需求用地所辦理之造地工程,該工程區係位於前述已完成漁業補償,且經行政院核定的台中港商港範圍內,符合商港法及相關行政程序,應無涉所提影響漁民權益之情形,至於近年進駐港區投資的相關行業,其建設與經營亦皆符合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
針對漁民訴求機漁船補償爭議,台中港務公司再次建議漁民可依照拜會協商的建議方式辦理,冀望漁會能與漁民溝通,共同面對協商,找出可行方案解決多年未解的難題。
就這次的共同出海漁撈作業後,聚集於台中港錨泊區舉白布條於海上抗議一節,台中港務分公司除仍柔性勸導外,亦將持續透過漁會溝通協調,希望漁民朋友能在不影響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理性表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