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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行車糾紛時應停車報警等待處理
2026/04/06

【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網路上傳一件疑似行車紛爭,清水警分局經檢視上傳影片,影片中只見型車經過,未見有迫使他車讓道情形,因此研判並無法認定有逼車行為。
清水警分局經檢視上傳影片內容,有關涉及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俗稱「逼車」)之規定,解釋上行為人主觀應具有一定程度之惡意性,且該行為客觀上需有重大違害交通安全之情形時,方能依該條規定,本件駕駛人提供的行車影片,尚難認定有逼車行為。
清水警方呼籲,駕駛汽機車時應遵守交通規則,遇有行車糾紛時亦應將車輛於路旁停妥後,再報警請求協助,以維護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